为了进一步壮大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进创业富民,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产业扶植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性强的产业进行扶植奖励,主要包括工业、现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以及楼宇经济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扶植奖励的企业的工商和税务关系必须落户在开福区。
第三条 区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产业扶植和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专项基金,用于对本办法扶植奖励政策的兑现,各园区、街(镇)根据本扶植奖励办法按受益财政分摊扶植奖励资金。
第四条 对重大企业(项目)以及具有特殊性的税源项目,区政府将实行一事一议,另行确定扶植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对入驻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的服务外包企业的扶植奖励办法将参照国家、省、市另行出台。
第五条 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除享受本办法中的相关扶植奖励外,还可以同时申请享受中央、省、市的其他产业扶植政策。
第二章 产业扶植及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六条 企业扶植奖励
1、工业企业扶植
(1)工业企业(不含建筑业企业)
凡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区产业规划,且落户在开福区产业聚集区(园区)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①标准厂房建设补贴。凡一次性投资新建标准厂房(不含自建自用)面积达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在三层及以上或单体高度在15米及以上的,在竣工使用当年,按其建筑面积(仅限用于生产的厂房面积)一次性给予投资开发商15元/㎡的资金扶持;从第三层(含)起,每增加一层增加5元/㎡(最高不超过30元/㎡)的资金扶持。此项与“固定资产投入补贴”不重复计算。
②固定资产投入补贴。凡固定资产投入(不含购地费用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竣工投产当年,按账面固定资产额的2%一次性给予企业补贴。
③初产企业扶植。新办工业企业投产后,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分别按当年实缴区级税收超过规定基数以上部分的50%、40%、30%给予新办企业再投入,第一年至第三年的基数分别是30万、40万、50万。
④税收规模奖励。工业企业当年实际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如果年实缴区级税收大于或等于50万元且少于100万元、大于或等于100万元且少于200万元、大于或等于200万元且少于400万元、大于或等于400万元且少于600万元、大于或等于600万元且少于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则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企业奖励。
⑤税收增幅奖励。工业企业上年实缴区级税收50万以上200万以内,逐年增长且当年增幅达20%以上的;或上年实缴区级税收200万以上400万以内,逐年增长且当年增幅达15%以上的;或上年实缴区级税收400万以上的,逐年增长且当年增幅达10%以上的,按其超过规定增幅以上部分的20%给予企业奖励。
⑥技术改造补贴。凡经申报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在500万元以上的,在技改项目投产当年,按新增技术改造投资额的4%给予企业奖励。
另外,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专项用于中心建设;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扶持,专项用于中心建设。
⑦创品牌奖励。凡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产品、国家级名牌、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5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2)建筑业企业
①新办企业扶植。新办建筑企业,从产生税收之日起连续三年按当年实缴区级税收超过规定基数以上部分的10%给予新办企业再投入,第一年至第三年的基数分别是200万、240万、300万。
②税收规模奖励。当年实缴区级税收大于或等于400万元且少于600万元、大于或等于600万元且少于800万元、8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企业奖励。
③创品牌奖励。凡首次获得“特级建安企业”、“一级建安企业”资质证书的建安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5万元、10万元奖励。凡当年在开福区内所建项目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建安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2、现代物流业企业扶植
落户在开福区产业聚集区(园区)的现代物流业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1)标准仓库建设补贴。凡新建标准仓库面积达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在三层及以上或单体高度在15米及以上的,在竣工使用当年,按仓库面积(仅限用于生产的仓库面积)一次性给予投资开发商15元/㎡的资金扶持;从第三层(含)起,每增加一层增加5元/㎡(最高不超过30元/㎡)的资金扶持。此项与“固定资产投入补贴”不重复计算。
(2)固定资产投入补贴。凡固定资产投入(不含购地费用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在竣工投产当年,按账面固定资产额的2%一次性给予企业补贴。
(3)初产企业扶植。新办或新引进物流企业投产后,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分别按当年实缴区级税收超过规定基数以上部分的50%、40%、30%给予新办企业再投入,第一年至第三年的基数分别是50万、60万、70万。
(4)税收规模奖励。凡实缴区级税收大于或等于100万元且少于200万元、大于或等于200万元且少于400万元、大于或等于400万元且少于600万元、大于或等于600万元且少于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企业奖励。
(5)税收增幅奖励。物流企业上年实缴区级税收80万以上200万以内,逐年增长且当年增幅达20%以上的;或上年实缴区级税收200万以上400万以内,逐年增长且当年增幅达15%以上的;或上年实缴区级税收400万以上的,逐年增长且当年增幅达10%以上的,按其超过规定增幅以上部分的20%给予企业奖励。
(6)创品牌奖励。凡首次进入国家物流企业前100强的物流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凡首次获得“国家4A”资质证书、“国家5A”资质证书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
3、现代服务业企业扶植
除物流业、服务外包业以外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1)新办企业扶植
①新办餐饮、娱乐、酒店、中介服务、文化创意、广告传媒等现代服务企业,从产生税收之日起连续三年按当年实缴区级税收超过规定基数以上部分的15%给予新办企业再投入,第一年至第三年的基数分别是100万、120万、140万。
②新办从事批发、零售的商贸企业,从产生税收之日起连续三年按当年实缴区级税收超过规定基数以上部分的15%给予新办企业再投入,第一年至第三年的基数分别是50万、60万、70万。
(2)税收规模奖励
①凡实缴区级税收大于或等于200万元且少于400万元、大于或等于400万元且少于600万元、6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企业奖励。
②凡实缴区级税收大于或等于100万元且少于300万元、大于或等于300万元且少于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企业奖励。
(3)创品牌奖励
①凡首次被国家旅游星级评定机构评定并获得标志、证书的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凡首次被国家旅游星级评定机构评定并获得标志、证书的4A级、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
②凡首次被国家、省、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含行业协会)评为行业十强的现代服务行业企业(不含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此项奖励和“创品牌奖励”第①条不重复享受)。
4、中小企业融资扶植
此项扶植政策中的中小企业包括“两帮两促”活动挂点帮扶中小工业企业、六大产业集群中小工业企业、“小巨人”企业和中小物流企业。
(1)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获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按实际到位信贷资金总额的1%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区政府积极搭建融资担保平台,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3)上市奖励。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入上市辅导期并获准正式发行证券的企业,且在开福区持续经营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扶植
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扶植政策主要针对建设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的投资开发商,以及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经营发展的经营管理单位,而入驻的企业按企业属性参照第六条“企业扶植奖励”办法执行。
1、新建市场、商业街扶植
当年竣工验收的新建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符合开福区产业规划和扶植条件的,依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投资开发商资金扶植:
(1)新建专业市场扶植:凡新建营业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在竣工验收后,按营业面积一次性给予投资开发商50元/㎡资金扶植。
(2)新建特色商业街扶植:凡当年新建、改建长300米以上,且营业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的特色商业街,在竣工验收后,按营业面积一次性给予投资开发商30元/㎡资金扶植。
2、税收规模奖励
进入经营发展阶段的专业市场和商业街,凡市场招商且同一类型行业达90%以上的专业市场和同一类型行业达30%以上的特色商业街,场内工商、税务登记率均达到95%以上,按以下标准享受税收规模奖励:
单个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不包括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开发单位以及房地产企业),当年实缴区级税收大于或等于100万元且少于200万元、大于或等于200万元且少于400万元、大于或等于400万元且少于600万元、6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经营管理单位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楼宇经济扶植
楼宇经济扶植政策主要针对建设商务写字楼(包括裙楼)、宾馆酒店、居住为主的商住楼等楼宇的投资开发商,以及楼宇经营发展的经营管理单位,而入驻的企业按企业属性参照第六条“企业扶植奖励”办法执行。
1、新建楼宇扶植
(1)凡新建单体商务楼宇商务使用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商务写字楼及宾馆酒店,在竣工投入使用的当年,按商务使用面积给予投资开发商一次性资金扶植。对商务写字楼(不含自建自用办公楼)一次性给予开发商50元/㎡资金扶植;对新建四星以上宾馆酒店(不含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一次性给予开发商30元/㎡资金扶植。
(2)对于新建以居住为主的商住楼,裙楼在二层(含二层)以上,且裙楼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按裙楼及其地下建筑直接用于商用部分的面积,在商业项目完成主体招商的当年,一次性给予开发单位10元/㎡资金扶植。
2、税收规模奖励
以整栋楼宇为核算单位,其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以上,以楼宇内当年实缴区级税收5万元以上的企业为计算标准,合并计算整栋楼宇税收(不包括楼盘开发商),按当年实缴区级税收大于或等于200万元且少于400万元、大于或等于400万元且少于600万元、大于或等于600万元且少于800万元、8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该楼宇经营管理单位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奖励。
第九条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对象是招商引资中介人或信息提供人,他(它)们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如果招商引资中介人或信息提供人为法人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在登记备案时予以注明。同时符合“项目引进奖励”和“重大项目专项奖励”中一项或多项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人、招商信息提供人不重复计奖,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
1、项目引进奖励
对于招商引资项目,分以下项目类别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如果只是招商信息提供人,不是中介人,则参照中介人受奖条件,按对应奖励标准的60%进行奖励。
(1)工业项目:落户在长沙金霞组团、沙坪工业组团范围内,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设备投资按2‰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4‰计奖,一次性奖励项目中介人。
(2)第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年实缴区级税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经审核后的固定资产的4‰计奖,一次性奖励项目中介人。
(3)服务外包项目:引进知名服务外包产业入驻服务外包产业基地,且年实缴区级税收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给予中介人1-5万元的奖励。
(4)其它项目:经审批的注册资本金额需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项目按该项目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的4‰计奖,一次性奖励项目中介人。
2、重大招商引资专项奖
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其投资额及税收满足前款所规定的条件,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专项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奖。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项目启动建设后,除按本办法前款之规定进行奖励外,一次性奖励中介人30万元。
(2)引进品牌企业奖励。引进一家国际著名酒店集团所属五星级以上酒店落户的,一次性奖励项目中介人20万元;每引进一家国际知名品牌湖南总经销或旗舰店落户的,一次性奖励项目中介人10万元;每引进一家品牌效益型现代服务企业或国际知名中介服务机构的,一次性奖励项目中介人5万元。
(3)引进总部经济奖励。此项奖励政策中的企业总部包括金融企业总部。凡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入驻我区的,一次性奖励项目中介人10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区域性总部或国内500强企业总部入驻我区的,一次性奖励项目中介人50万元;引进国内500强企业区域性总部入驻我区的或省内大型企业集团总部入驻我区的,一次性奖励项目中介人30万元。
对引进经过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我区保税物流园独资或合资(股权不低于40%)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其实际投资额已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项目中介人20万元;引进国内100强物流企业,在我区保税物流园独资或合资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其实际投资额超过2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项目中介人10万元。
(4)招商引资特殊贡献奖。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对区域经济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工业、物流、服务外包等项目,其奖励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项目中介人不高于100万元的特殊贡献奖。
(5)招商引资公务人员奖励。区内非招商职能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进项目的,按上述条款的相应规定进行奖励。其奖励经费的30%留交单位作为工作经费,70%由该中介人分配。但是,具备招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和公用经费引进项目不列入中介人奖励范围。
第十条 其他
1、对招商引资落户开福区的新办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和相关证照等方面提供政府公共服务“绿色通道”。
2、对符合产业扶植政策的新办企业法人代表及高层管理人员的户籍可准予落户市区,户籍迁移由区公安部门负责快速办理,并由区教育部门负责解决子女就近入学问题。
3、对符合产业扶植政策的规模企业法人代表及高层管理人员首次购买开福区内商品房居住的,按其本人前三年实缴个人所得税区级部分的100%给予购房补贴。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成立开福区产业发展扶植工作领导小组,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工业局、金霞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局、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委会产业发展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对本奖励办法的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财政局,全面负责产业发展扶植奖励的申报、审核、兑现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扶植奖励的申请、审核及兑现 新办企业,新建标准厂房、标准仓库、专业市场、特色商业街、楼宇,新增固定资产投入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融资,招商引资中介人的扶植奖励,须事前按照《长沙市开福区产业扶植及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到开福区产业发展扶植工作领导小组下属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和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备案的,一律不予认可。凡达到扶植奖励条件且已备案的企业(项目)以及符合政策条件的其它企业、单位和个人,须在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向开福区产业发展扶植工作领导小组下属的相关成员单位提出政策兑现申请,逾期不再办理。开福区产业发展扶植工作领导小组下属的成员单位初审并汇总相关资料后统一报办公室进行复审、并呈报区政府审批,按一个会计年度执行政策兑现。
第十三条 扶植奖励的计算口径
1、区级税收是指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实际缴入区财政国库的国税和地税收入,具体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当年实缴税收的区级部分。年度实缴区级税收额度按照一个会计年度进行核算。
2、企业成立前三年享受新办企业或初产企业扶植奖励,从第四年开始享受税收增幅奖励或税收规模奖励。税收规模奖、税收增幅奖对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3、对企业集团不实行总额计算扶植奖励资金,按单个企业法人具体计算。
4、在计算扶植奖励税收中要剔除税收综合成本。
5、对由税务部门查补的税收不纳入扶植奖励的计算范围,情节严重的不给予扶植奖励。
第十四条 时效及政策衔接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以往,除正在享受原开政发[2007]15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新办企业扶植奖励”政策的企业,依文件享受完政策;以及已与区政府签订有关协议或政府会议纪要已明确政策的企业,按原协议、政策执行到位外,原开政发〔2007〕15号文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性变化及财税体制调整时,将相应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开福区产业发展扶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编辑:redcloud
来源:区信息中心